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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既遂嚴重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既遂嚴重嗎?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證券、期貨市場的運用在客觀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證券、期貨市場才能健康地發展。作為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內容之一的證券、期貨資訊保密制度是根據這樣一項原則建立的,在證券、期貨市場中,所有的投資者對於重要情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重要情報公之於眾之前,掌握這種內幕資訊的人員 (內幕人員)不得利用它為自己和其他個人牟利或者避免損失服務;否則,就使其他的證券、期貨投資者處於極不公平的位置上。內幕資訊交易行為違反了這一證券、期貨市場原則,違反了國家關於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內幕交易行為也侵犯了證券、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個人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期貨,證券交易的價格以及其他重大資訊在沒有得到公開披露之前是不能夠進行洩露的,一旦進行洩露會對期貨經紀市場造成重要危機,也會對某一些非法牟利人士獲得一些可乘之機,所以我國對於洩露期貨市場的相關資訊人員是進行嚴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