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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內幕交易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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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內幕交易監管?

內幕交易是典型的欺詐手段,它包括很多方式,所以,規避內幕交易是對規範證券市場的有力措施,那麼如何能夠規避內幕交易?加強內幕交易監管有什麼手段?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解答這些問題,請閱讀下文。

一、 加強內幕監管首先是要加強對內幕人員的監管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絡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祕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係或者工作聯絡,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臺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將強內部監管是加強對內幕資訊監管

內幕資訊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資訊。資訊未公開指公司未將資訊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釋出或發表。如果資訊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資訊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註冊資本和註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併;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併或者分立先等。

內幕資訊三大特徵

1、是該資訊所在集體,內部運作人員所知悉的資訊。

2、是該資訊所在集體,尚未對外公開的資訊。

3、是對於資訊所在集體或行業具備商業價值的資訊。

(資訊未公開:指公司未將資訊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釋出或發表。如果資訊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

二、根據相關規定,制定監管辦法對內幕交易進行監管

人民網北京11月4日電(記者 張彬)為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國資委日前公佈了《關於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資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確認上市國企內幕資訊負責機構並建立監管制度,規範資訊披露與保密備查等要求。

《通知》明確了內幕資訊管理工作責任主體: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國有股東,二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落實國有股東責任,保證內幕資訊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執行特點的內幕資訊管理制度,明確專門負責機構和人員。

《通知》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組或其他重大事項程式相對複雜,涉及政策性問題多,既要符合國資監管、財稅工商等相關政策,又要遵循資訊披露等利得財富及證券監管規則。《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資訊的相關事項決策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針對內幕資訊保密方面: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資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彙報、溝通時,應告知其保密義務,並將情況記錄備查。《通知》認為,既能保證國有股東與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的正常溝通,又能通過告知和記錄等措施對與信託網有關人員起到警示和約束作用。

《通知》重點強調了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工作,要求儘快建立和落實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制度。日前,證監會已經根據《意見》釋出了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的相關制度。為落實《意見》的要求,明確股東義務,並與證券監管相關制度銜接,有效防控內幕交易,《通知》明確要求國有股東支援、配合上市公司實施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並對由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內幕資訊的知情人登記程式做出了規定。

《通知》還明確要求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確機構的同時,對自身內幕資訊管理情況開展一次全面自查,嚴防內幕資訊洩露等隱患。

三、制定相關刑法,通過相關刑罰手段對內幕交易進行監管。

內幕交易的刑罰是內幕交易罪。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資訊,洩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佈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範,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中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資訊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資訊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訊息的人違反了他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他認為這些情報不展於內幕資訊。

只有對內幕交易資訊、人員進行監管,合理考慮高薪養廉。同時,規範對內幕交易的刑罰規定,對違反違規使用內幕交易的進行嚴厲處理,利用刑罰對相關人員進行威懾,從而加強內幕交易監管。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