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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3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1、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個人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資訊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九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涉及到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是對中國的證券交易和期貨交易的公平,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響,也對國內的金融市場造成一定的衝擊。這種行為很有可能讓犯罪嫌疑人獲得大量的違法資金,而由期貨和證券購買者來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