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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定義、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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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定義、量刑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是指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1.97 年修改刑法時,考慮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問題和新情況,為了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保障證券交易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懲處證券交易中的各種犯罪行為,在刑法中增加有關懲治證券犯罪的規定,在本條中規定了內幕交易罪和洩露內幕資訊罪。當時,有些同志也提出增加懲治期貨犯罪方面的規定,考慮到當時我國期貨交易市場還處在探索階段,國家的相關政策也不是很明確,國家尚未制定有關期貨交易管理的行政法規,期貨犯罪難以準確界定。因此,在修訂的刑法中沒有規定期貨方面的犯罪。

1.97 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後,按照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總體要求,國家決定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期貨交易市場,並於1999年5月25日通過了《期貨交易暫行條例》,該條例比較明確規足丁期貨交易規則,並對期貨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為了對擾亂期貨交易秩序,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保障期貨交易健康發展,國務院於1999年6月22日向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提出《關於懲治期貨犯罪的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考慮到在犯罪構成和對社會的危害方面,期貨犯罪與證券犯罪基本一致,在刑法有關證券犯罪的規定中增加期貨犯罪的內容。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個人犯內幕交易罪、洩露內幕資訊罪的處刑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構成內幕交易罪、洩露內幕資訊罪必須符合下列構成要件:

第一,主體符合本款的規定。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由於證券、期貨交易的差異,二者所指向的內幕資訊和知情人員也不同。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內幕資訊”具體指:

(一)《證券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即: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到超過淨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於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知情人員”,是指熟悉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下列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在期貨交易中,根據《期貨交易暫行條例》的規定,“內幕資訊”,是指可能對期貨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包括:中國證監會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是指由於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於任職可獲取內幕資訊的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本條所稱的“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是指利用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

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犯罪的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第三,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的行為。在證券、期貨交易中,資訊披露制度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和要求,是確保證券、期貨市場公平交易的一項重要的制度。而且,在資訊披露過程中,要求有關方面必須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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