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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撤銷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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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撤銷的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撤銷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 沒有仲裁協議的;

(2)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 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

(1)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 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撤銷仲裁裁決由誰舉證?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即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需要當事人證明仲裁裁決有錯誤,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式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仲裁庭下達了裁決的結果以後,如果當事人有發現裁決的程式上有錯誤或者是裁決的證據有錯誤或者是有其他的缺陷等等相關的情況,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但是申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