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仲裁>

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仲裁 閱讀(2.23W)

一、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怎樣的?

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完全否定仲裁裁決效力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該裁定提出異議。仲裁裁決被依法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仲裁裁決的種類有哪些?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雖然對仲裁裁決書不能提出上訴,可是,對於有問題的仲裁裁決書還是可以通過法定途徑予以撤銷的。而且,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並不能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被撤銷以後,雙方可以重新簽訂仲裁協議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處理之前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