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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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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二、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四、仲裁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自願性

一項糾紛產生後,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給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式規則和實體法,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故仲裁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一點,即使是以協議管轄為基礎的訴訟也難以與之相提並論。

(二)專業性

由於仲裁的物件大都是民商事糾紛,常涉及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技術性問題,所以,各仲裁機構大都備有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而仲裁員一般也是各行業的專家。這樣,就能保證仲裁機構的專業權威性。

(三)靈活性

仲裁在程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當事人享有較大的自主權,甚至還可以自定程式,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有關文書的格式甚至裁決書的內容和形式,可以靈活處理,時限乃至法律適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彈性。在管轄上,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另外,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可以不必具有本國律師的身份,也較訴訟靈活。

(四)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並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祕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進行仲裁而洩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根據規定,本身仲裁裁決書從做出以後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原則上在當事人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期間,並不停止執行仲裁裁決。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裁決書規定的時間內履行應盡義務,不影響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