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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認定證據錯誤是否可以撤銷裁決

仲裁 閱讀(2W)

一,仲裁裁決認定證據錯誤是否可以撤銷裁決

仲裁裁決認定證據錯誤是否可以撤銷裁決

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不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如果仲裁裁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或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當事人才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仲裁的機構的裁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理論上就很難撤銷,即使可以撤銷,自己同樣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只要自己的問題處理在合理的方式下,自己的權益維護是肯定沒有問題的,但是事情的處理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多加註意實際的要求,減少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