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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是什麼?

名譽毀謗 閱讀(2.48W)

一、侵犯名譽權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是什麼?

名譽權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名譽權侵害的規定,處罰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處五到十日拘留。受害人的名譽權受到侵犯,除了主張民事賠償外,可以到派出所報案,對於觸犯治安處罰法的,派出所根據相關條款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三、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具體包括哪些?

1、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為義務。只有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為才具有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中,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絡,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絡。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為,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如果被他人侵犯,公民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對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或者繼續侵害的,公民可以報警。經過派出所民警認定,構成違法行為的話,要對侵權人治安拘留,等處罰結束後,侵權人還要承擔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