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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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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徵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徵是什麼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係。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治安管理處罰有四個主罰和一個附加罰。四個主罰分別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需要提醒的是行政拘留一般情況下一般最長15日,合併執行最多20日。一個附加罰為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此種附加罰只針對外國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