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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18W)

醫療糾紛一般是患者和醫院之間產生的糾紛,和一般的糾紛存在著差別,因為一方是醫院,對於患者需要的證據,需要在醫院去取證。那麼在舉證的時候會存在著一定困難。今天本站整理了關於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的資料,供大家瞭解閱讀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由於實行了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這些規定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以及附條件的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那麼也就意味著患方在醫療糾紛中應當舉證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或者至少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法定的三種情形,且存在因果關係。

在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採取的是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受到的損害,然後由法院判定醫院舉證證明自己的無過錯。因為醫院的特殊性,要患者自己取證是存在著困難的。如果有問題,建議在本站找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