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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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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有什麼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有些時候難免會發生糾紛,有的時候就會選擇勞動仲裁,而有的時候會直接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訴訟的話就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的有關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等方面的知識有所幫助。

一、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範本的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勞動仲裁)

申請人: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請求事項:

請求貴委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管轄。

事實與理由:

貴委受理XXX訴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XXXXX。綜上,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特向貴委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貴委將該案件移送至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的範圍

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仲裁委的管轄範圍: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提出期限: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0天。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仲裁委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如果受理的人民法院不符合管轄權的有關規定。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可以通過提出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的方式來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確認有關法院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