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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恆定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管轄 閱讀(2.49W)

一、民事訴訟管轄恆定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管轄恆定的法律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法院管轄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民事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民事訴訟中,管轄法院其實是既涉及到地域管轄,又涉及到級別管轄,像是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應該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另外民事訴訟活動中也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因為不動產提起的糾紛就應該選擇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