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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標的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4.59K)

一、關於訴訟標的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關於訴訟標的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關於訴訟標的管轄的規定是由中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下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包含本數),由高階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下的,但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高階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統一按照本規定執行,不再另行區分。

二、級別管轄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許可權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這裡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還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中確立的: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後,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確立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3)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階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高階人民法院確定。

我們國家對爭議案件的法院管轄是有限制規定的,對於管轄法院的確定除了可能與案件嚴重程度有關以外,案件所涉及到的財產數額也是重要的參考因素,因為如果財產特別多而且涉及到多方利益,只有交給級別更高的法院才能把握案件的裁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