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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1.32W)

一、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審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經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1、主體條件

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有獨三、無獨三。

2、程式條件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獨三或無獨三的身份參加訴訟。

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無明顯過錯的情形:不知道訴訟而沒有參加;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3、實體條件

有證據證明發生訴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全部錯誤。

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全部錯誤。

4、結果條件

民事權益因此受到損害,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與第三人民事權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5、時間條件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

三、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

1、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等非訴程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節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律師來進行諮詢瞭解,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