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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級別管轄訴訟標的額的劃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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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級別管轄訴訟標的額的劃分是怎樣的?

關於級別管轄訴訟標的額的劃分是怎樣的?

關於級別管轄訴訟標的額劃分主要是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綜上,不同級別的法院所能夠接收和審理的案子都是有法律標準規定的,而不同法院也會根據案件涉及財產的多少來判斷其是否有職權作出裁判,但是如果標的特別大的就不能由職權範圍小而且能力不夠的基層法院受理,而只能往更高階的法院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