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糾紛>

解散公司訴訟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08W)

一、解散公司訴訟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解散公司訴訟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管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1、進入清算程式

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係,分配剩餘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於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式。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作出。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當公司吸收合併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後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公司的合併、分立決議均應由股東會作出。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登出登記。

6、人民法院依照規定予以解散。

這個規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為命令解散和判決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應公司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依職權危害公共利益為命令解散公司。該制度是為了糾正因公司設立準則廣義而引起的濫設公司之弊端而創設的公司解散制度。

判決解散是指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用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法院根據股東的請求而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訴訟管轄法院有哪些法律規定以及解散公司訴訟的具體效果,在我國每一項訴訟的提起都必須對應正確的管轄法院,如果沒有管轄劃分職權,國家的司法程式就會混亂無序,因此法院管轄是非常重要的,在解散公司訴訟中也如此,此時我們是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