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級別管轄規定是什麼?
1、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該外國人入境地或者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轄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確定級別管轄的因素有哪些?
確定各級法院級別管轄的因素有如下幾方面:
(一)案件的性質;
(二)罪行的輕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
(三)案件涉及面及社會影響;
(四)各級法院的職責條件等。
在當代的社會,確定級別管轄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很多情況之下,因為一些刑事案件在審理的時候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所以必須要確定級別管轄,涉及到外國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來確定級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