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綜上,商標民事糾紛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准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惡意偽造、製造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託而製造其註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許可權惡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註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採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於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採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並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由此可見,除了在一兩個較大城市之外,其他絕大多數地區的商標侵權案件,都不能向商標侵權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而且商標侵權案件的第一投訴部門應該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經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稽核是不能直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