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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案件專屬管轄還是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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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案件專屬管轄還是集中管轄?

智慧財產權案件專屬管轄還是集中管轄?

智慧財產權案件並不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歸類到某一類特定的法院,比方說“被告住所地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而集中管轄,指的是案件只能由某個具體而特定的法院管轄,比方說:在上海發生的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祕密、計算機軟體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

二、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級別管轄有哪些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我國很多民事型別的糾紛也會採用專屬管轄,但是智慧財產權糾紛適用的是集中管轄。在糾紛案件發生之後,是需要先確定管轄法院的,這可以節省處理糾紛所需要的時間。此外,在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之前,需要先收集對方確實侵犯了智慧財產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