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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糾紛級別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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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糾紛級別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智慧財產權糾紛級別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1、高階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2、對於本通知第一項標準以下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階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階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對重大疑難、新型別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5、對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糾紛案件以及壟斷糾紛案件等特殊型別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時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上述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

6、軍事法院管轄軍內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標準,參照當地同級地方人民法院的標準執行。

7、本通知下發後,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的,有關高階人民法院應將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標準一併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是怎樣確定的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智慧財產權糾紛發生之後,確定管轄法院時,不僅要從地域上年考慮,也需要確定此產權糾紛應該由哪一個級別的法院來審理。對於無法確定的,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之後也可以將訴訟事宜委託給律師代為處理。在具體起訴時,是需要將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一起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