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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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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程式是怎樣的?

如今,我國居民同外國人結婚的情況早以不再奇怪,這種涉外婚姻,一旦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往往會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相比協議離婚來說,訴訟離婚可以消除一些風險點。涉外離婚訴訟屬於涉外民事訴訟的一種,也要按照程式進行。那麼涉外離婚訴訟程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涉外離婚訴訟程式是怎樣的?

涉外離婚訴訟,是指離婚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他們之間婚姻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於國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

涉外離婚起訴流程基本就是在協議離婚無果的情況下,先根據自己的情況,擬寫涉外離婚起訴書,找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遞送涉外離婚起訴書,提交證據、證件、證明材料,這還包括委託律師等事項。法院要走的流程一般包括:立案受理——文書送達,答辯期——法院調解——一審審理(簡易程式、普通程式)——一審上訴、二審審理。這個流程不包括撤訴、缺席判決等情形,具體需要根據個案來分析。

二、涉外離婚訴訟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現將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提請涉外離婚訴訟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涉外離婚訴訟本質上屬於涉外民事訴訟,要按照民事訴訟的程式進行。涉外離婚訴訟程式包括向管轄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提交證據材料、法院受理、庭前調解、開庭審理、雙方質證論證和法院作出宣判等環節。其中對當事人而言,確定好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非常重要,這裡要根據雙方實際情況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