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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什麼是緊急避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4W)

一、根據相關規定什麼是緊急避險?

根據相關規定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絡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緊急避險條件是什麼?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任何公民,若發現他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極有可能會導致自己的經濟權益受損,那麼可以採取適當的方式,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採取的方式需要適當,若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那麼緊急避險行為若給他人造成了損害,緊急避險行為人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