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訴訟管轄 閱讀(2.81W)

【為你推薦】駁回訴訟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訴訟    訴訟費">訴訟費   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    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會認為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而提出上訴。這時,另一方當事人需要進行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答辯,這就需要寫一份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答辯狀如何寫呢?本站小編給大家展示一下範文。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答辯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被答辯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答辯人訴被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現因被答辯人對本案提出管轄異議,答辯人特對其異議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依據20XX年8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主張貴院無管轄權,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XX年8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明確約定有效期限為20XX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由此可見,該合同在2016年8月19日已期滿終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期滿後,合同的權利義務即終止,故在該合同期滿終止後所發生的交易行為不能依據該合同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被答辯人依據20XX年8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的約定,主張貴院無管轄權,沒有法律依據。

二、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為答辯人所在地,根據相關規定,貴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首先,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由此可見,在沒有約定交付地點且需要運輸的情況下,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運輸即已完成了交付義務。也就是說,交付第一承運人的地點就是交貨地點,即合同履行地。此外,交付其他標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基於標的物的交付而言,合同履行地應為答辯人所在地。

其次,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當中,雙方並未約定價款的支付地點。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被答辯人應當在答辯人的營業地即答辯人的所在地支付價款。即本案基於價款的支付而言,合同的履行地應為答辯人所在地。

綜上,本案無論是基於標的物的交付還是價款的支付地點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均應為答辯人的所在地。此外,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關係到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屬於實體問題,並非程式問題。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貴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三、被答辯人主張本案不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釋出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九批)的決定》第412項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1996〕28號)已經被廢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網民<要求廢止貴院關於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覆函、關於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建議的答覆》當中明確表示:《合同法》實施後,《合同法》第62條及第141條對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方法。在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即便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時,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並以此作為案件的管轄法院。因此,被答辯人依據法發〔1996〕28號的規定主張本案不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認為,貴院受理本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法律依據,請貴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一篇關於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的範文。答辯狀要有條有理有據,再加上引據的相關法律條款等等,才具有較強的說服力,足以駁回對方的上訴。至於判定案件受理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必須由法院判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