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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糾紛的約定管轄是怎樣的?

訴訟管轄 閱讀(1.09W)

一、產品責任糾紛的約定管轄

產品責任糾紛的約定管轄是怎樣的?

由於產品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於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二、正確選定產品責任訴訟當事人

產品責任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在因產品責任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即原告,是指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產品的購買者和消費者,特殊情況下也包括第三人。賠償義務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可以提請法院將其追加為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向其追償損失。受害人不能拋開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而直接向運輸者或倉儲者求償。如果受害人不能準確判明缺陷產品到底是在哪個環節出現的,可以在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中選擇其一作為被告,也可以同時對二者起訴。

三、產品侵權糾紛向哪個法院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22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從程式法上的規定來看,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案件分屬二種不同的專屬管轄範疇;實體上,它們也是二種民事法律關係。所以,法院應以不同的案由,分別立案處理。

實踐中,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及民事訴訟的二便原則,由一個法院同時受理合同責任案件和侵權責任案件,以提高辦案效率,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