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一直以來都是人們非常看重的,因為對於消費者來說,他們購買產品肯定是需要安全質量好的,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其物盡其用。但是實際上確實有很多產品因為安全問題導致了一些嚴重的事故,那麼。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在實踐中,是適用《民法通則》一年的規定,還是適用《產品質量法》兩年的規定?這需要從法律衝突解決辦法來解決。從侵權的角度看,《民法通則》是一般法,《產品質量法》是特別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這是法律衝突適用的基本原則。從兩部法律頒佈的時間上看,《民法通則》頒佈於1986年,《產品質量法》頒佈於1993年,《產品質量法》是新法,《民法通則》是舊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法理原則,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應為2年,而不應適用一年的規定。故:
二、時效和爭議的解決
1、時效
(1)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起計算。
(2)賠償請求權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這個訴訟時效是要分具體情況來進行討論的。比如說,如果商家他出售一些質量存在問題的商品,但是沒有宣告的話,他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一年兒,如果是因為產品有缺陷而導致他人傷害的話,訴訟時效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