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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級別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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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級別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糾紛級別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糾紛級別管轄規定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具體來說級別管轄適用情形如下:

1、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時候。必要的時候是指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影響巨大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遇到其他困難等情形。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並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的羈押場所和當事人。

2、下級人民法院把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以案情重大、複雜為前提,並且在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後才能移送。

不管是民事糾紛案件,還是刑事犯罪案件,都需要遵守既定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由於法院一般不得審理沒有管轄權的案件,故此在向法院提交訴狀之前,先確定管轄法院是必要的,否則有可能會使得處理糾紛的時間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