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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產糾紛法院管轄移送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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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產糾紛法院管轄移送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按規定應先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首先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協商不成時可以起訴由法院審理判定,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解決後,雙方即可辦理正式離婚手續,標誌著夫妻婚姻關係的終結,但如果離婚之後一方對房產分割決定反悔或有異議時,應向哪裡的法院起訴,離婚後房產糾紛法院管轄移送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如何判斷法院對於房產糾紛案件有無管轄權

《民訴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動產糾紛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房屋屬於不動產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管轄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三、離婚後怎麼才能夠對財產糾紛起訴

《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後房產糾紛法院管轄移送的問題,極容易在不動產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管轄權和離婚糾紛的被告所在地管轄權之間產生混淆,對於離婚後的房產糾紛,應適用於離婚糾紛的管轄權,即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起訴至房產所在地法院,將會被移送至被告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