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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訴對方惡意訴訟的行為?

訴訟管轄 閱讀(2.62W)

一、如何起訴對方惡意訴訟的行為?

如何起訴對方惡意訴訟的行為?

起訴對方惡意訴訟的行為時,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明自己滿足起訴條件的材料、證明被告確實實施了利用訴訟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具體來說就是需要提交證明自己的情形已經滿足了以下條件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導致惡意訴訟滋生的原因

1、多年來法制意識的宣傳和教育使得“依法治國”的觀念已逐漸深入人心,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法官、律師、當事人的文化素質和知識水準也得到較快提高,而且大多數中國人以往根深蒂固的懼訟心理有了極大改善。不可否認,這種現象是可喜的,但法制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制度的建設、意識的培養應當協調進行,缺一不可。

應當說,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一直以來深受封建和大陸法系法律制度的影響,實行的是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無論是立法上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立法不完善、不穩定,時至今日仍有許多法律法規處在修改和進一步完善階段;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審判法官包攬一切司法活動的情況。

2、當前的法制教育和宣傳缺乏對誠實信用的足夠重視。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體制下進行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同時也應當是市場經濟體制下解決民事、經濟糾紛應當奉行的道德準則,他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和解決糾紛過程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中應包括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當事人之間的誠實信用。不僅法官在訴訟中不應越俎代庖,給予當事人應有的訴訟主體地位,而且當事人之間也應當講究誠實信用、不詐不欺,不得使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手段利用有利於自己的訴訟法規和規避不利於自己的訴訟法規。由於我國傳統的訴訟觀念和訴訟體制的制約和歷史慣性作用,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至今,訴訟理論對誠實信用原則也未給予足夠的重視,這就導致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雖逐漸增強,但卻不夠完善和健全,也成為惡意訴訟出現的思想根源。

3、我國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這成為惡意訴訟屢次發生的客觀原因。

我國傳統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法官的職權色彩十分濃重,對訴訟的發生、發展、變更和消滅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官私下單獨接觸當事人的情況時有發生,訴訟結果很可能為訴訟主體違背良心和道德準則的行為所左右,惡意訴訟因此而發生就不足為奇了。基於此,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將審理案件的重心由庭下轉為庭審當中,但由於庭審方式仍處於改革階段,改革過程中暴露出的許多漏洞就會被別有用心的當事人所利用,因而徹底杜絕惡意訴訟的條件之一就是儘快完善訴訟體制,根除惡意訴訟產生的客觀土壤。

4、對惡意訴訟當事人懲罰措施不明確也是惡意訴訟日漸氾濫的原因之一。針對惡意訴訟對訴訟個人和整個司法實踐帶來的極大的負面影響,對惡意訴訟當事人應有與其相當的懲處措施,經濟上的懲罰和刑事上的懲處應當相結合。而我國在這方面規定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從另一個側面加速了惡意訴訟的滋長。

惡意訴訟往往是惡意當事人以犧牲對方的利益來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若是案件當事人發現訴訟案件的對方當事人是想借由起訴獲得不正當利益,那麼在能夠證明對方確實是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起訴的之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的惡意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