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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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