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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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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物件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物件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物件通常僅限於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因為它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二、濫用訴訟權利與惡意訴訟的區別

濫用訴訟權利是行為人有訴訟權利,故意利用這種訴訟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達到這一訴訟程式最終能夠達到的目的,從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其與惡意訴訟之間的區別在於:

首先,濫用訴訟權利,前提是需要有訴訟權利,正所謂“法律賦予你權利,你才可以亂用”,在程式法中,只有擁有實體法上的權利的正當當事人才擁有訴訟權利。惡意訴訟中,行為人是沒用訴訟權利的,只是利用虛假的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使法院相信其有訴訟權利,實際上本身並沒有訴訟權利。

其次,濫用訴訟權利可以發生在訴訟程式的任何一個階段,比如濫用迴避權,起訴權,反訴權等。而惡意訴訟只能發生在訴訟的起訴和反訴的階段。

再者,從訴訟的目的上看,濫用訴訟權利主要是為了達到本訴訟本身能夠達到的目的,而惡意訴訟不僅是為了達到本訴的訴訟利益,可能還為了在案外獲得其他利益或達到損害對方當事人的目的。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當事的提出的非法訴訟行為而定,由於上述兩種情況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所以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另外如果同時造成了其它的犯罪事實的,也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