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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對方不起訴重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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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讓對方不起訴重婚行為?

如何讓對方不起訴重婚行為

重婚行為一般都要認定為重婚罪。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重婚行為,可以認為不構成重婚罪:

1、自己主動解除或經勸說、批評教育後解除非法婚姻關係的;

2、因自然災害,被拐賣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流落外地,為生活所迫而與他人結婚的;

3、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遭受虐待,與原配偶沒有感情,無法繼續維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於生活無著,又與他人結婚的;

4、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只有在特別嚴重的才有國家起訴; 受害人如果不起訴的話,是不會受理的。

二、重婚罪可以起訴情形是什麼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

2、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重婚行為的發生雖然已經觸犯法律並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重婚行為為輕微不嚴重的,行為人和受害方可以進行調解或協商,行為人應該及時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並主動承擔後果。起訴的目的就是為尋求正確的處理方式,如果調解和協商能解決問題就不要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