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2W)

現如今,民事訴訟案件越來越多,也漸漸地能幫助到一部分公民,讓他們懂得運用法律的知識來維護他們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部分公民或許會對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感到有些許的茫然,而在民事訴訟中不得不說的便是舉證問題,因此今天就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給大家做一下說明。

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有哪些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舉證責任分配,是指法院將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指定雙方當事人按照一定標準分別承擔,使原告負擔一部分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被告負擔另一部分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如果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能合理分配,就會導致當事人在訴訟地位上不平等,使當事人心理產生陰影,進而導致當事人對我國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產生質疑。

二、舉證責任分配的歷史和現狀

羅馬法的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寺院法的演變之後,到了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案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

我國系大陸法系國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國舉證責任確立的基本原則。隨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頒佈,我國正式以專門法規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為我國訴訟活動的有序開展提供了明確依據,亦為法官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依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強弱為裁判結果提供了根據。

三、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的後果

雖然對舉證責任的分配,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法官舉證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案件出現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的案例仍時有發生。

四、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既然質證是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的,那麼當事人就主張提供的證據必須具備“三性”。當案件事實真偽不明,尚需進一步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時,法官分配舉證責任應就當事人的主張,其證據是否完整——證據是否具備“三性”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

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都要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在客觀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跡。當事人為證據其主張,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的,不是為證明自己的觀點而偽造的證據。審判實踐中,當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官首先要向證人釋明法律規定,要求其應保證作真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證詞;當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時,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應保證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交的證據都是真實的、合法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是對證據真實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對於證據的提供,當事人不僅要提供證據,還要確保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當對證據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則提供證據的一方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證據的真實性。當然,需要相對方提供輔助性義務時,相對方應予提供,否則亦應承擔不利於其的法律後果。如上述案例中,當對借條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原告李某應申請鑑定,證明借條中署名的真實性,而被告王某有義務提供其書寫真跡用於比對。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則其署名虛假的主張則不能成立。

2、證據應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聯絡。與案件事實沒有客觀聯絡、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能成為案件的有效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絡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絡,條件聯絡,時間聯絡,空間聯絡,必然聯絡和偶然聯絡等。其中,因果聯絡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絡。一切傾向於證明待證事實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證據均為相關證據,否則不具有關聯性。當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向當事人釋明舉證範圍時,應從證據的關聯性入手,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與待證事實必須著或因果、因時間、或空間、或必然的聯絡等等。只有此類證據才能成為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

3、證據應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證據收集途徑和方式要合法。證據的收集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總結了我國多年的民事訴訟實踐經驗,並借鑑了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以上提到的“三性”也正是在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中最為重要的部分,因為法官會因為這三點的依據來判斷案件的最終結果。“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在案件中證據是重要的,那麼所謂的“三性”就是判斷證據的來源以及是否真實有效。因此,公民在案件中一定不要忽視這一點,這也是取勝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