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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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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

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

行為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行為責任只有先後之分,並無獨家承擔之果。

結果責任是指法庭辯論結束後,案件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態,任何一方未能說服法官時應當判誰敗訴的問題。儘管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絕裁判。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須確定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因事實真偽不明而產生的不利後果,這才是舉證責任的本質。

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是舉證責任的有機組成部分。行為責任督促權利主張者提供證據以支援自己的主張,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確下判。結果責任則是一種潛在的責任,主要針對主張者無法獲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從而使案件事實陷入真偽不明,如果判其敗訴,又明顯不公,法律針對這種情況預先設定由哪一方來承擔敗訴的風險。當訴訟終結,一旦案件事實陷入真偽不明,法律預先設定的潛在的結果責任,則可能轉化為現實。舉證責任的實質在於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事關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因而如何科學、公正、公平地分配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就顯得至關緊要。

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樑”;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複雜、情況各異。因此,探討有關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偽造證據是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知道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拘留、罰款。

2、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偽證罪的處罰視犯罪情節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事訴訟中,擔任矩陣的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的,因此而對於民訴訴訟中,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是沒有證據的話,也是需要自己承擔後果的,如果有偽造證據的行為,那麼是觸犯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