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定參與綁架罪從犯怎麼判?
綁架罪從犯會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是從犯,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只能說綁架案件中的從犯一般不會被判處死刑的,但是隻要有參與綁架,除非當事人是脅從犯,不然的話對從犯絕對不可能直接不追究法律責任。對於綁架案件,其實,被綁架=人質是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