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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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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舉證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只須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有對方當事人負擔。

(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己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只須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亦由對方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二、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的內容有哪些

1、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都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2、第三人都對自己的主張是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分情況而定。當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如果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因為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時提出主張時,有舉證責任;當附隨一方當事人時,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不負舉證責任。

3、訴訟代表人對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對於舉證責任的一項相關規定,對於這項規定法律上上明確表示有原告來提供證據表示被告犯有一定的罪責,在個人債務案件常常會被使用,被告人也需要提供自己無罪的相關證據,這樣也更能體現出訴訟的公平。

在民事訴訟當中,但是人是需要進行舉證的,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舉證的權利,需要向法庭提交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一般情況下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根據自己的主張來提供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