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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證據調查 閱讀(2.39W)

一、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4、過錯原則。

5、公平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懷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民事訴訟審判程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8、判決宣告。

三、適用簡易程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裡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因此一旦雙方有糾紛問題的話應該積極的協商溝通解決,如果無法溝通一致的情況下那麼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因此當事人就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根據不同的案件性質,那麼選擇的方式也可能不一樣,比如有的可以走簡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