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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在多長時間內舉證

證據調查 閱讀(2.92W)

一、按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在多長時間內舉證?

按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在多長時間內舉證

民事案件的舉證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舉證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民事訴訟舉證注意事項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

三、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大多數民事訴訟活動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即使在舉證責任倒置案件中,舉證期限也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如果人民法院指定了舉證期限,當事人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無法提供證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延長舉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