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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佔與盜竊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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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佔與盜竊如何區分?

一、一般侵佔與盜竊如何區分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多次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侵佔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物件,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出自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侵佔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持有他人財物的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2、犯罪故意的內容和時間不同。

侵佔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或半公開的,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

4、行為物件不同。

侵佔罪的行為物件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成為刑法第270條第1款侵佔罪的行為物件;盜竊罪的行為物件是他人的動產。

二、侵佔罪與詐騙類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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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類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一類行為,含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侵佔罪與詐騙類罪除在犯罪主體、告訴形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外,在客觀方面還有區別: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

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佔罪則是被害人基於委託、信任等原因完全自願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並非行為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為不同。

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佔罪則是非法佔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係不同。

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後;侵佔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佔和盜竊都是屬於侵犯公私財物,但對於這兩種在取得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不僅主體不同,所存在的客觀方面也是有所區別的,但只要造成犯罪的數額較大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他人的私人財物不是隨意可以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