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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遺忘物的認定及盜竊與侵佔之區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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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遺忘物的認定及盜竊與侵佔之區分是什麼

遺忘物品的現象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雖說遺忘物品誰也不想,但是這些都是不避免可能會發生的,特別是在粗心大意的人的身上容易出現這些問題,對於遺忘物丟失,後續很大可能會被他人拾這時候就容易出現侵佔遺忘物的行為,但其實大多數人拾取後侵佔和盜竊之間的分別,那具體來說侵佔罪遺忘物的認定及盜竊與侵佔之區分是什麼呢?

侵佔罪遺忘物的認定及盜竊與侵佔之區分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侵佔罪與盜竊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罪,但是,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是很多的,表現在:

(1)犯罪物件不同。侵佔罪的物件僅限於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而盜竊罪的物件僅限於他人持有的動產,相對於行為人而言,若遺忘物遺落於他有權控制的範圍內,或者由其發現了埋藏物,則遺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為盜竊的物件。

(2)客觀方面不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對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佔罪非以奪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盜竊罪是以竊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佔罪必須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盜竊罪不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必要。

③侵佔行為只能表現為不作為;盜竊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④侵佔罪的構成要求數額較大;盜竊罪的成立除要求數額較大外,如果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3)故意的內容不同。侵佔罪的故意是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

盜竊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剝奪財物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的意圖,也包括為一時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權之意圖,或為譭棄、隱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處分權之意圖。

遺忘物與遺留物的區別對侵佔罪與盜竊罪的認定

與遺忘物不同的是,遺留物尚未脫離物主的實際控制,是物主有意識置放某一地點或雖無意識但仍置於自己直接控制的地點之物。一般情況下,對遺留物置放的位置、狀態可以較容易判斷,但有些情況下,作出準確判斷還要結合具體情況加以分析。

例如,甲乘坐火車硬臥,上廁所時沒有將放在臥鋪上的錢包帶上,對面臥鋪乘客將錢包取走,裝入自己的腰包。這個錢包雖然乘客無意識地置於臥鋪上或者說忘記了帶上,但仍處於自己直接控制的臥鋪上,因而乘客並沒喪失對錢包的實際控制,對面乘客的拿取行為屬於盜竊。

此外,將財物置放於臥鋪上忘記帶上是遺忘物還是遺留物還要根據乘客有無控制其臥鋪的繼續性來判斷,如果乘客到達目的地下車,說明其不再佔有臥鋪,那麼,忘記帶上的財物屬遺忘物;

如果乘客不下車,說明其繼續佔有臥鋪,那麼,忘記帶在身上的財物屬遺留物。對遺留物的拿取並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一般應認定為盜竊。但是,如果拿取者誤認為是遺忘物的,該怎麼認定呢?這就要看“誤認為”有無實際依據。

遺忘物的侵佔在生活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情況下可能對此我們無法有完整的認識,遺忘物丟失後可能也不會積極去找回,所以才會出現當前這樣的社會局面,其實在法律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拾取者是有義務物品進行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