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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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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一、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及時退房;超過二十年的部分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都有任意解除權;如需續租可以與房東協商,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租賃期限約定不明怎麼辦?

租賃期限約定不明與未約定租賃期限不同,前者是指雙方對租賃期限有約定,但仍然無法明確具體的租賃期限,而後者是指雙方對租賃期限未作約定。二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相同,即視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對於未約定租賃期限的,一般較容易解決,然而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實踐中各類糾紛較多。

要解決租賃期限約定不明所產生的糾紛,首先要判斷哪些情況屬於租賃期限約定不明。“期限”從其定義來看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一定時間,期限由事件構成,並以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為內容。構成期限的事實,亦稱為期限。根據該定義,舉例來說,某一特定的自然人死亡這一事實可成為期限,因為,該自然人的死亡是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回到本文所討論的租賃期限問題,租賃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租賃關係終止的時間,終止時間如果能夠被確定的,則租賃期限約定明確,不會產生約定不明的糾紛。租賃期限是否明確的關鍵在於,雙方約定的事項是否是將來確定發生的。

在租賃關係中,往往會涉及到兩個比較重要的期限,一個是交付租賃物的期限,還有一個則是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期限。一般來講,租賃雙方應該在租賃合同中明確以上兩個期限,並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或者返還租賃物。如果當事人對於交付或者返還租賃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根據合同相關的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租賃合同,一般都是要求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期限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也就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中沒有對租賃期限的約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的確定何時終止該租賃合同,也不受二十年租賃最長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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