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場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久

合同糾紛 閱讀(1.49W)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租賃的年限不得高於同一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場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久

土地租賃指的是,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期間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土地租賃一般有兩種租賃方式,分別為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兩者都屬於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雖然在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方面我們國家是有明文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年限的,而超過部分將視為無效。但是可以在期滿過後再次租讓土地。

另外,在籤土地出租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因為土地出租涉及金額往往都會比較大,所以我們必須慎重處理,在租賃合同中,要確定合同的主體,在簽約時務必要認真稽核出租人的資格,要核實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確租賃物等等。

對於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現在大家都知道了吧,是20年,大家可不要記錯了,如果大家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再去問問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那樣是最有保障的。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總的來說,在租賃關係中,往往涉及兩個比較重要的時期。一是租賃物交付期間,二是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的時間,所以說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