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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申請程式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1.39W)

稅務機關在接到某些公民的複議請求的時候不會直接就根據公民的口頭請求就直接為公民審理存在疑問的案件,而是會告訴公民必須遵從規定好的程式才能夠完成所有的複議前提,很多公民對政府的事務本身就不怎麼了解,那麼,稅務行政複議申請程式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程式是什麼?

一、稅務行政複議申請程式是什麼?

(一)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應當填寫《口頭複議申請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同其他相關資料報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

(二)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對複議受理審查。

1.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訴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無異議,複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製作《受理複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複議;

4.發現受理的複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接受移送的複議申請後,不得再自行移送。

辦理時限承諾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綜上所述,如果有關稅務的政府部門通過稽核認為公民提供的材料以及歷經的程式已經符合標準就應該開始進行復議的環節,並且儘可能快的為公民解決掉稅務的糾紛問題,如有複議律師的需要可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