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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託人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是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2.13W)

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有四個:第一步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但是要注意在行政複議的有效時限內申請,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申請;第二步為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要在五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第三步為複議機關進行審理;最後一步為做出複議決定。

被委託人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是什麼?

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決定

1、複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表現。申請人在進行行政複議申請的時候要遵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按照要求辦事,有理有據合法的表達自身訴求。

複議實踐中,複議機關往往因為出現某些特殊事由而無法正常開展行政複議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銷案件,在此情況下複議機關可以通過複議中止制度暫時中斷行政複議程式,待影響案件審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後,再恢復對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