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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用品檢查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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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用品檢查的依據是《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保護用品檢查的根據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的通知》。為加強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依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

勞動保護用品檢查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防護用品(又稱 “個人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的所配備的一種防護性裝備。使用勞動保護用品,通過採取阻隔、封閉、吸收、分散、懸浮等措施,能起到保護機體的局或全部免受外來侵害的作用,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是主要的防護措施。

據不完全統計,未配備勞防用品、勞防用品不合格、勞防用品使用不當等導致的各類傷亡事故佔工礦企業傷亡事故總數的16%,每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上百億元。因此,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勞防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則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項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發給工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勞動條件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須的才發,否則不發;對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總而言之,勞動保護用品檢查的依據是《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勞動保護措施,勞動者可以先向用人單位的工會反應,或者直接找當地安監局反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