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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必須買保險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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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必須買保險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在我國勞方和資方在各種社會保險的繳費上只需要承擔一少部分的費用,其他絕大多數的還是由國家財政予以支援的,現在還有一部分比較不正規的公司就認為給員工買保險也是屬於多餘的財政支出。可能這些公司也是仗著職工自己不瞭解勞動合同法必須買保險的依據,由此我們能夠看出,自己瞭解一下相關的勞動關係法規有多麼的重要。

一、勞動合同法必須買保險的依據是什麼?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社會保險基數如何確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資料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必須買保險是在勞動合同法諸多法條當中都有所提及的,並且購買保險的這件事情也受到了我國勞動法的統一監管,只要是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的社會保險費用得獎那就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有了勞動合同法作為堅實的後盾,我們完全能夠對企業不買保險的這種事做法通過法律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