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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的第二被告人是什麼意思?

判決執行 閱讀(7.21K)

司法的術語一般指犯罪嫌疑人叫被告,適用於法院開庭時的稱呼,第二被告的產生是多人作案形成團伙犯罪,法院要區分犯罪中各人起到的核心,作用,領導,組織策劃的責任和所要承擔後果的排例,第一被告指首犯,第二被告指主犯,第三被告指從犯。

訴訟中的第二被告人是什麼意思?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有多名被告人的,怎樣判刑要依據案情而定,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會判處有罪。

第二被告需要出庭,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出庭,派自己的代理人出庭。

“共同被告”是法律術語,法律依據有很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通常是原告起訴時,按照原告自己理解的責任大小來劃分的,原告認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往往在起訴書中列為第一被告,而將承擔次要責任或者間接責任的列為第二被告。法院開庭審理時,為了方便起見,也會順著原告這樣稱呼。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者法學概念。只是一種實踐中的習慣做法。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的權利,提起反訴的權利。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其訴訟權利義務同原告一樣;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有多名被告人的,怎樣判刑要依據案情而定,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會判處有罪。在現實生活中刑事犯罪行為是非常多的,而進行刑事犯罪後,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後,被告人就需要出庭受審,而有些犯罪是屬於共同犯罪的,此時我們是要多加註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