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連帶債務人是否再審被申請人丟掉質押權?

債務債權 閱讀(1.4W)

連帶債務人是否再審被申請人最關懷的是債務的安全,包含告貸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求瞭解企業的獲利才幹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求到期歸還的告貸。接下來就由本站的小編為我們收拾有關債務人拋棄質押權連帶保證人免責材料。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忙。

連帶債務人是否再審被申請人丟掉質押權?

債權人放棄質押權連帶保證人免責嗎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限度內免除責任,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明確規定。法國民法典第2037條規定:“保證被解除,當[保證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抵押權和優先權代位之時,因債權人的行為,這些權利不再能夠為了保證人的利益而發揮作用。”德國民法典第776條規定:“債權人拋棄與債權有關的優先權、對債權存在的抵押權或船舶抵押權、對債權存在的質權或對共同保證人的權利的,保證人在因拋棄的權利根據第774條[注12]獲得償還的限度內,免除責任。”義大利民法典第1955條規定:“當因債權人的行為使保證人的代位在各種權利、質權、抵押權及債權人的優先權中沒有效力時,保證消滅。”日本民法第504條規定:“依第500條的規定,有應為代位的人場合,在債權人因故意或者疏忽而將其擔保喪失或減少時,應為代位的人,在因其喪失或減少致不能受償還的限度內,免其責任。”我國擔保法第28條也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以上各國法律都規定因債權人的行為致使物的擔保消滅或者減損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其原因是債權人的行為損害了保證人的清償代位權。所謂清償代位,是指“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之一人,因為清償,於其求償權之範圍,債權人之債權當然移轉於清償人”。這是為了保證第三人或者共同債務人的求償權而由法律直接作出的規定。日本民法第500條規定:“對於實行清償有正當利益的人,因清償而當然代位債權人。”法國民法典第2029條明確規定:“已經清償債務的保證人,代位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所有權利。”德國民法典第1164條規定:“對人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以其可以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前權利人請求償還為限,抵押權移轉於對人的債務人。”香港《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15條也有明文。在保證人代位的情況下,不但債權本身轉移,從屬於債權的一切權利,如從債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均移轉於保證人。

因此,若因債權人的行為導致抵押權消滅或者減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如果主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保證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權以資救濟,難免受損害。因此,債權人如放棄抵押權,保證人應當相應地免除責任。

根據法國判例法,債權人的權利和擔保,保證人在承擔義務時已經知悉的,保證人才可以之作為抗辯理由,因此保證人不得援用在保證成立之後設定的權利和擔保。德國民法典第776條規定,即使債權人拋棄的權利是在保證承擔後才發生的,保證人仍相應地免除保證責任。英國判例法認為,保證人可以請求債權人交付因判決或擔保而佔有的一切有形財產和權利財產;無論財產擔保是在保證合同訂立之前還是之後設立的,債權人是在保證合同訂立之前還是之後佔有該項財產的,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是否知悉債權人另設有財產擔保。我國則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贊成德國法和英國法的規定,不論抵押是在保證之前還是之後成立,債權人放棄抵押的,保證人都可以之抗辯。其原因是保證人和抵押人承擔的責任不同,保證人有代位利益,而抵押人則沒有,若債權人放棄抵押,有可能影響保證人的利益。

債權無效抗辯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債權人丟掉質押權連帶保證人免責資料。按我國現行法令的規矩,在民間假貸聯絡中,將錢借給別人的人,稱為債權人,從別人手裡借到錢就稱為債務人。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