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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作為第三人的證人嗎?

訴訟管轄 閱讀(1.41W)

民事訴訟一般是涉及到利益問題,比如說債務問題,民事訴訟一般也是主要處理債務問題,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糾紛問題。但是也會出現一種情況當債務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涉及到第三方也就是額外的第三個人,那他們之間會有怎樣的關心呢,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作為第三人的證人嗎?

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作為第三人的證人嗎?

民事訴訟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

根據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前者對原告和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後者僅與他人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二)第三人的特徵

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的人。第三人的加入,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在形式上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對於無獨第三人與證人之間,則存在以下區別:

1、兩者享有的身份資格不同

對無獨第三人而言,其是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當中,享有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舉證、質證、辯論、進行和解的權利,遵守庭審秩序的義務等。若一審判決無獨第三人承擔某種責任或判決主文中認定的事實表明第三人享有某種權利,則無獨第三人可以就其承擔責任的部分提起撤銷之訴、上訴或申訴,或者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等。因為無獨第三人只能被動的參與訴訟當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無獨第三人不得就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對證人而言,則並非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其僅僅作為一方當事人證明己方主張或者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經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出庭的案件參與人。證人相比無獨第三人,其在庭審參與活動中,更加被動。證人甚至不能旁聽庭審活動,其只能在相關待證事實需要舉證或查明時,向法院客觀闡述或說明。證人則不享有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僅對相關待證事實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2、兩者參與的訴訟目的不同

對無獨第三人而言,其參與訴訟,以自行申請或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而生。無獨第三人主動申請參與訴訟,其雖對係爭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是法院的事實認定或判決對其權利可能產生潛在的威脅。如不積極參與訴訟,則可能承擔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故,無獨第三人主動參與訴訟主要是為了向法院舉證事實、表明觀點,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在訴訟審理過程中,因無獨第三人而查明的案件事實,則並非其參與訴訟的真實意圖。對於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無獨第三人的,於法院而言,則為了避免審理活動侵害第三人的訴訟權益,影響判決的客觀公正、穩定性;於無獨第三人而言,則可以通過參與訴訟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證人而言,其與案件的審理結果無任何利害關係,僅僅是為了證明某一案件事實。

3、兩者所起的法律效果和所承受的法律後果不同 

對於無獨第三人而言,無獨第三人蔘與訴訟旨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則法院的判決可能會對其不利或有益。無獨第三人可能因法院的判決而承擔法律責任或義務,也有可能因法院的判決而享有某種權利。若無獨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或者參與訴訟不積極進行辯駁的,法院仍可根據已有的證據進行判決,對其產生的不利後果無獨第三人則自行承擔。

對於證人而言,則不產生上述的法律後果。其僅僅是事實的證明人,相關事實不足以證明或者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則僅對負有舉證責任的訴訟當事人產生不利後果。

文章首先闡述了在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概念及特點。我們可以看出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作為第三人的證人嗎這個問題答案顯然是不是。因為第三人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而對於證人而言只是做出證明沒有實際的訴訟權利,文章後面也講到了第三人和證人的區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判斷出被告是不能做為第三人的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