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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蔘加訴訟是什麼意思?

訴訟管轄 閱讀(2.75W)

一、第三人蔘加訴訟是什麼意思?

第三人蔘加訴訟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

二、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三、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於維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四、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張全部的實體權利,即主張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民事權益,既不歸責原告所有,又不歸被告所有,而是全部歸自己所有。另一種是僅主張部分實體權利。

2、本訴在進行。本訴正在進行是時間方面的條件,它是指第三人慾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具體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後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五、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於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並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係。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第三人蔘加訴訟是指在原本的訴訟案件中。訴訟中的第三人,他和本次訴訟案件有著利害關係,但是他又不能以獨立的訴訟人資格身份參加本次訴訟,他只能由法院通知作為輔助參加到本次訴訟案件中,這就是第三人蔘加訴訟。